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中明与李倩怡、林友裕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中明,李倩怡,林友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第1655号原告张中明,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叶县,公民身份号码:×××4872。被告李倩怡,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公民身份号码:×××0327。被告林友裕,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54。原告张中明诉被告李倩怡、林友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张中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