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115-1号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经营者蒲世明,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安顺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四组29号。委托代理人刘平,重庆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东郊路5号。法定代表人辛云。被告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关索镇大地庄水韵佳缘2幢。法定代表人程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5元,减半收取37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原告预交的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52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且本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