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昌庆、江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昌庆,江克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612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法定代表人:何超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昌庆,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江克菊,女,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昌庆、江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