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翟宗军与黄文科、徐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宗军,黄文科,徐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翟宗军。被告黄文科。被告徐航。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宗军与被告黄文科、徐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解决纠纷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翟宗军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代理审判员 李新超代理审判员 黄薇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