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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某土石方运输处诉被告法库县某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义城土石方运输处,法库县十间房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调兵山市义城土石方运输处。法定代表人肖桂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库县十间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景辉,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义城土石方运输处诉被告法库县十间房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调兵山市义城土石方运输处在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调兵山市义城土石方运输处撤回起诉。审判员  聂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