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东生、李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东生,李文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57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3********,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政府路****号2-4-1。被告李东生,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4********,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四方台镇四方台居民委*组*号。被告李文明,男,1962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四方台镇胜利居民委*组***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东生、李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