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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何某,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被告:刘某,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