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吴小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吴小青,葛庆伟,吴碎林,董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小青。被执行人葛庆伟。被执行人吴碎林。被执行人董小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吴小青、葛庆伟、吴碎林、董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吴小青、葛庆伟于2014年8月15日前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4月8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169009.41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支付律师费53400元。吴碎林、董小英对吴小青、葛庆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7355元,由吴小青、葛庆伟、吴碎林、董小英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吴碎林、董小英名下有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1幢1201房产,吴小青名下有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602、1606房产,甸湖路28号尚湖山庄31幢102房产、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6幢3001房产,以上房产均设立有抵押权,且被他案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案中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9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