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启彬与梁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彬,梁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梁启彬。现住地: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梁永根,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彬诉被告梁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启彬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启彬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永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彬撤回对被告梁永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启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尹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