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立军与王凤杰、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军,王凤杰,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3号原告郭立军,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杰,女,1970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4室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立军与被告王凤杰、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万年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立军委托代理人刘文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耐民到庭应诉,被告被告王凤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立军诉称,2012年10月份,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年公司)开发高新区梦幻城小区人防地下车库的工程项目时,被告王凤杰在高新区梦幻城小区人防地下车库工地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该期间,被告王凤杰从原告手租赁原告的塔吊一座,约定当年工期的塔吊出租费用为70000元,2012年原被告之间结算时,被告王凤杰给原告出具了总租金70000元,尚欠65000元的欠据一张。此后,该出租的塔吊继续由王凤杰使用至当年工程结束之时,被告拖欠的租金一直拖至2013年腊月二十九,被告王凤杰才给付租金10000元,尚欠租金55000元至今未付,此后期间,该笔拖欠的租金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方均以该工程款一直尚未结算,无钱支付剩余租金为由,进行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2658元(利息计算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2月10日),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万年公司辩称,我公司只在欠付王凤杰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王凤杰所欠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凤杰是否欠原告款项由法院审理。被告王凤杰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王凤杰在高新区梦幻城小区人防地下车库的工程项目租用的塔吊一座,尚欠租赁费55000元。被告万年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年公司)开发高新区梦幻城小区人防地下车库的工程项目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王凤杰,被告王凤杰承包该工程时,从原告手租赁涉案塔吊一座,租金70000元,2012年12月27日,原与被告王凤杰结算时,被告王凤杰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证明租金总额为70000元,已给付5000元,尚欠65000元的事实后,2013年腊月二十九,被告王凤杰又付租金10000元,尚欠剩余租金55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高新区梦幻城小区人防地下车库的工程项目时,虽然万年公司将该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王凤杰,但本案原告郭立军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只是实际施工人王凤杰租赁设备的出租人,故原告要求万年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要求及万年公司辩称在欠付王凤杰工程款的范围内给付租赁费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凤杰承包该工程时,从原告手租赁塔吊一座,因有租赁协议,应支付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凤杰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杰给付原告郭立军租赁费本息合计6265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王凤杰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审 判 长 徐华楠审 判 员 李海静人民陪审员 孙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