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宗金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宗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8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宗金,男,1962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宗金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宗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宗金退赔人民币十万元,发还被害人魏元彬。原审被告人王宗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宗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宗金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宗金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波审 判 员 赵志伟代理审判员 丛卓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