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王玲玲、陈旭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王玲玲,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8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倪忠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自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玲玲。被执行人:陈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18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玲玲、陈旭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55弄3号504室房地产(含不可移动装修及设备设施)。2015年6月30日10时17分52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7月8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55弄3号504室房地产(含不可移动装修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