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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徐如荣、刘伯同、张银山、何文桥诉兴化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如荣,刘伯同,张银山,何文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19号起诉人徐如荣。起诉人刘伯同。起诉人张银山。起诉人何文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起诉人徐如荣、刘伯同、张银山、何文桥以兴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如荣、刘伯同、张银山、何文桥诉称:起诉人为赤脚兽医。前些年赤脚医生已解决养老问题,赤脚兽医全省多数县市区也已经解决养老问题,泰州市内的区、市只剩兴化市没有解决。起诉人为诉求养老一事,历经三年多的信访,因不服兴化市人民政府兴政复查(2014)3号《关于徐如荣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又多次至省、市有关部门信访。泰州市信访局作出泰政复核(2014)43号《关于徐如荣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该意见系兴化市信访局与泰州市信访局串通所致。起诉人认为兴化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作出的兴政复查(2014)3号意见,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以及程序上,均存在错误或缺失,同时其下属的林牧业局、信访局、公安局还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极少数有权任性的人给起诉人在物质利益和精神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请求判令:1、兴化市人民政府妥善解决起诉人养老所有问题,发放生活补助,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关于乡村老兽医生活补助发放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实施;2、追究兴化市林牧业局、信访局、公安局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本院认为,起诉人徐如荣、刘伯同、张银山、何文桥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所应解决的行政争议范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如荣、刘伯同、张银山、何文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