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罗某甲,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罗某乙,女,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罗某丙,女,成年,汉族,住洛阳市。被告罗某丁,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