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钱余良与曹海林、朱秀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余良,曹海林,朱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余良。委托代理人:李铁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海林。一审被告:朱秀玲。再审申请人钱余良因与被申请人曹海林、原审被告朱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5日,钱余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于2012年向泉山区法院起诉192万元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泉山区法院判决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92万元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到二审阶段,由于当时申请人未找到借款协议原件(内有年息20%的约定),二审法官劝我对利息部分撤诉,等找到新证据后可以再起诉。申请人遂于二审撤回了关于利息的起诉,准备另行主张利息。2、申请人找到借款协议后,向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泉山区法院以该案的利息已经在(2012)泉民初字第652号案件中处理过了,申请人起诉利息属于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显然错误。申请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未对原审法院“一事不再理”的错误进行任何纠正的情况下,无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年息20%的约定),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予纠正,反而以申请人主张20%的利息未有约定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加错误。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审理程序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