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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石少华与李炽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少华,李炽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68号原告:石少华,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李炽朋,男,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少华诉被告李炽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少华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99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819元,由原告石少华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卢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