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健减刑案上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189号罪犯林健,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林健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15日以(2008)闽刑终字第49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林健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及立功表现,2013年4月17日本院以(2013)泉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福建省泉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监检察室代理检察员陈文墙、陈烨阳,福建省泉州监狱干警洪德利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林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达标分24分,2013、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健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其上一次减刑幅度为二年五个月,减刑后仅间隔二年一个月,其间隔期不足,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