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与张洪信、路凤艳、张立国、王加臣、邱桂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3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住所地宁城县。负责人王桂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洪信,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路凤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洪信之妻。被执行人张立国,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王加臣,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邱桂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洪信、路凤艳、张立国、王加臣、邱桂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桂军在邮储银行宁城支行账号为621799191******1761内的存款99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