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海诉宋学兰、鞍山市龙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宋学兰,鞍山市龙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760号原告:张海,男,汉族,系鞍山市煤气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谭玉坤,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素琴,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学兰,女,汉族,无业。被告:鞍山市龙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龙,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建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嘉,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因与被告宋学兰、鞍山市龙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承担。审 判 长 牟欢欢人民陪审员 于美灵人民陪审员 郭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