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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开成、农爱勤等与罗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成,农爱勤,罗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梁开成,居民。原告:农爱勤,居民。被告:罗桂红,成年人。原告梁开成、农爱勤诉被告罗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开成、农爱勤于2015年7月15日以本案还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开成、农爱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开成、农爱勤负担。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