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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东海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贯云,王洁,王铃铛,卫涛,张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王贯云,女,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洁,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铃铛,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卫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海,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王贯云、王洁、王铃铛、卫涛与张东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赵庆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