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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与潮州市潮安区健步制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潮州市潮安区健步制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经营者:杨丰昌,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晓,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健步制鞋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投资人:陈培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健步制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健步制鞋厂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盈嘉鞋厂负担。审判员 林  锐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培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