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与吴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吴建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第667号`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玲,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义金、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泽龙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