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新田与李素华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田,李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孙新田,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被执行人李素华,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新田与被执行人李素华买卖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举不出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