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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勇、廖文纹、杨升祥、张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勇,廖文纹,杨升祥,张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珙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廖文纹,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升祥,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天兰,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天兰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底洞支行88150130********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15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