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巧、何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巧,何锦明,何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梁馨,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韶,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韵,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巧,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543。委托代理人薛宝荣,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翔宇,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10。被告何冠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3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巧、何锦明、何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陈巧、何锦明、何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功能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