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初丹鹤与吕海岩、李桂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丹鹤,吕海岩,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初丹鹤,女。被执行人吕海岩,男。被执行人李桂芹。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吕海岩所有的位于辽宁省鲅鱼圈盐业公园丽景10号楼2单元301室、201室房屋的查封。二、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