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侯忠槐诉郑大江、第三人李传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忠槐,郑大江,李传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侯忠槐,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燎原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郑大江,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茅石镇,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第三人李传光,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忠槐诉被告郑大江、第三人李传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忠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忠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忠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侯忠槐负担。审判员 袁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天庆(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