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宝林镇南岳村XX组,将被害人闫某甲圈养在家中土坯房内的7只母鸡、1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鸡共价值人民币1141元。2、2014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蒲江县西崃镇双流村X组,将被害人黄某甲养在家中鸡舍内的3只公鸡、2只母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只鸡共价值人民币876元。3、2014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牟礼镇迎祥村X组,将被害人杨某甲养于自家房后树林内的2只母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母鸡共价值人民币230元。4、2014年2、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牟礼镇迎祥村X组,将被害人杨某乙圈养于自家鸡棚内的2只母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母鸡共价值人民币230元。5、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蒲江县西崃镇双流村X组,将被害人陈某某圈养于自家院内鸡笼中的1只鸭子、3只母鸡、3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只鸡鸭共价值人民币1011元。6、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宝林镇南岳村XX组,将被害人闫某乙圈养于鸡棚中的3只母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只母鸡共价值人民币414元。7、2014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杨坝村XX组,将被害人马某某圈养于鸡舍内的7只母鸡、1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鸡共价值人民币602元。8、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黑石村X组,采用翻墙揭瓦入室的手法将被害人赵某某圈养于鸡舍内的8只乌骨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乌骨鸡共价值人民币1472元。9、2014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杨坝村X组XX号被害人黄某乙家,将被害人黄某乙圈养在猪圈内的3只母鸡、1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鸡共价值人民币352元。10、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杨坝村XX组XX号被害人雷某某家,将被害人雷某某圈养在鸡舍内的8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公鸡共价值人民币896元。11、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南京村XX组,将被害人梁某乙圈养在家中鸡棚内的2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公鸡共价值人民币400元。12、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牟礼镇迎祥村X组,将被害人蔡某某圈养于家中的6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只公鸡共价值人民币1050元。13、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牟礼镇迎祥村X组,翻墙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院内,将其圈养在自家院内的9只母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只母鸡共价值人民币1449元。14、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牟礼镇迎祥村X组,将被害人刘某某圈养在自家树林中鸡笼内的4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公鸡共价值人民币700元。15、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蒲江县西崃镇马福村XX组X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被害人王某某圈养在铁丝围墙内的1只乌骨鸡、1只母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鸡共价值人民币315元。16、2014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杨坝村X组,将被害人孙某某圈养在竹林鸡棚内的8只公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鸡共价值人民币1600元。17、2014年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某甲在邛崃市固驿镇杨坝村X组,将被害人唐某某养于屋后树林内的2只鸡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鸡共价值人民币400元。2015年2月2日20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固驿镇将被告人梁某甲抓获。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共计13138元。公安机关已将以上赃款全部发还了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赵某某、黄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黄某乙、唐某某、闫某甲、闫某乙、蔡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雷某某、马某某、梁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13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