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甲,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