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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诉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颜涛,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范某甲,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