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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崇江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尹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19号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47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刘汉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篪、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崇江,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崇江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的房屋已坍塌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泸州市国有公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审 判 长  范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张晓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