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张某,个体工商户。被告肖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汉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