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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828号原告张某,个体工商户。被告肖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汉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