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张某甲,现在孩子已经18个月大还在母乳。由于当时双方年龄都比较大,原告对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充分,草率的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非常自私,脾气暴躁,责任感差,对女方不尊重、不重视,以男方家人为中心,对妹妹家的孩子比对自己的儿子还要好。女方多次与其沟通,都以吵架告终。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自2014年4月女方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起至今已经分居10个月,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外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意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原告的父母都患病,被告的父母身体健康,能帮助带孩子。被告家的位置是重点学校的学区房,各类教育机构分布在四周。原告只有2000元左右的工资,她的父母的退休金不高。被告父母的经济条件较好,被告现在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一旦电影剧本卖出去,就会得到很高的报酬,被告和被告的父母抚养孩子的经济上和用心程度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甲。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现原、被告已分居。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共同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共同存款人民币123600元、港币12000元,现在被告处保管,被告同意将共同存款的一半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陈述,原告赵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现婚生子张某甲尚未满二周岁,依照法律规定一般应随母亲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同意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共同财产的数额予以确认,故依法应予以分割。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甲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时起付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张某某每周享有一次探视权,原告赵某应予以配合;三、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61800元、港币6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人民币150元,被告张某某承担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