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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哲民与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哲民,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蔡哲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冬生、陈田灵。被告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山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哲民诉被告绍兴宇翼电光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哲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哲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