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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幸福、吴伟福与吴伟福、王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幸福,吴伟福,王曙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胡幸福。委托代理人:宋坚勇。被告:吴伟福。被告:王曙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幸福诉被告吴伟福、王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幸福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