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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志均与何宇翔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均,何宇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均,男,汉族,暂住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宇翔,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宇翔的银行存款、收入103364.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