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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18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士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红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士宏、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我与赵某甲2008年7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11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赵某甲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9月1日,我们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目前,两人已无和好可能,为此,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女赵某乙由我抚养,赵某甲承担抚养费,至女孩独立生活时止;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赵某甲承担。赵某甲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婚生女赵某乙一直是我父亲带着的,孙某一年多没带孩子了;三、我生病那么多年,家里没有财产了;四、案件受理费她应承担,和我没关系。经审理查明:孙某与赵某甲系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11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赵某乙。近几年,赵某甲患有××,长期住院治疗。孙某与赵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矛盾发生争执,2014年9月份,孙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赵某甲离婚,孙某提出离婚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双方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目前赵某甲患病在身,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幸福,对于孙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尽管近年来孙某与赵某甲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是只要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夫妻之间是有和好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