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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明霞,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振涛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梁述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