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新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