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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新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