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何国忠,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北路青春街10栋162号。法定代表人:周重怡。第三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伍贤华,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以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慧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