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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刑初字第51号自诉人婺源县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个体司机,自诉人婺源县某公司以被告人薛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婺源县某公司经二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自诉人婺源县某公司经二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婺源县某公司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波人民陪审员  盛永忠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