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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楼超然,吴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5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负责人陆晓航。被执行人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楼超然。被执行人吴仙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楼超然、吴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已另案首封并抵押,现均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9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