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坚与梁兆堂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8号申请执行人程坚,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梁兆堂,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程坚与被执行人梁兆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借款人民币15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付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933365元(暂计)及支付受理费9737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7531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46号案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荔湾区人民中路长寿东安邦里2号503房、越秀区二沙岛粤台路宏达径15号房屋产权。经向有关银行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