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西丽工业区12栋新光写字楼303。法定代表人杨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区(深圳动漫园)1栋207、606至609,2栋201-202。法定代表人JAMESZAHN,总经理。(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有人民币198975.86元,本院进行了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魏锦裕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