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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孙秀云与于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孙秀云。委托代理人吴楠,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启。委托代理人庄典勋,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云与被告于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秀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秀云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