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子楼与肇庆市四会峰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子楼,肇庆市四会峰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石红梅,陈福光,石玉华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子楼,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四会峰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龙莆镇。组织机构代码:67710078-3。法定代表人:区锦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石红梅,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审被告:陈福光,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审被告:石玉华,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上诉人石子楼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10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肇庆市四会峰业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自已财产损失,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因被告错误保全引起的侵权赔偿之诉,该院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告根据上述规定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应予受理。对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石子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石子楼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封开县长安镇长安居委会镇政府大院宿舍,为查明案件事实,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由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国权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