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爱光、姜占尚与被上诉人王泽堂、原审被告加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姜xx,王x,加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x。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委托代理人王甲,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加xx。上诉人王xx、姜xx与被上诉人王x、原审被告加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王xx、姜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子洲县人民法院(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子洲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王xx、姜xx。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