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唐某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初某某,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