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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国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陈国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大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良,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晓宇,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贤,男,汉族,1959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由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征审 判 员  王敏代理审判员  王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