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大舜农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禹城市大舜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被执行人:禹城市大舜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孝武,执行董事。地址:禹城市西外环中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德中经初字第84号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德中经初字第8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